核查鉴定意见、检材、包装、方法、比对样本及结论依据。
进行鉴定意见审查时,应提供完整意见书、附件及现有初始材料。审查检材描述、检验条件、比对样本适用性、方法,以及从结果到结论的推导。文件审查不意味着再次直接检验实物;已发现的限制应在结果中说明。
问题示例 · 材料准备 · 法院所需文件
可发送检材照片、决定书、法院裁定、供审查的鉴定意见、问题草案,以及包装和比对样本信息。
数据如何处理: 个人数据处理政策。请仅附上必要材料;尽可能遮盖他人多余的数据。
对于实物检材,保留包装、分开保存并保留样本来源信息十分重要。
附件:最多10个文件,每个不超过10 MB,总计不超过15 MB。如有文件未被接收,咨询不会发送。